有关绩效工资实施中责任津贴申报的补充说明

时间:2013-07-22 点击数:

有关绩效工资实施中责任津贴申报的补充说明

各单位:

现就责任津贴申报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
1.同一类别按就高享受。同一负责人同时负责多门精品课程,按如下标准享受责任津贴:第一门课程×100%+第二门课程×50%+第三门课程×25%

2.每人最多可享受3个类别的负责人津贴,含第16.17类。个人可享受负责人津贴的项目数及标准按如下系数确定:第一个项目标准×100%+第二个项目标准×50%+第三个项目标准×25%

3.项目主要责任人举荐适任者协助负责有关项目,举荐对象限定在项目组成员内,每个项目只能举荐1人,也可以不举荐他人享受。举荐1人享受外,剩余责任津贴系数取消。

4.被举荐享受责任津贴的教师,计入该教师责任津贴总数,且同样按规定比例享受。

5、各项目除负责人外,其他成员只能享受三个项目的责任津贴,且按比例享受,剩余系数取消。

 

人事处

2013.07.22

师资科:0594−2626099  0594−2678099  劳资科:0594−2679829

人事科:0594−2697229        综合科:0594−289306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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